我们要的是长期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上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渐高。尤其是永州上访母亲唐慧被当地处以劳教之后,其随意性和伤害性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在一种利弊相生的状态中,劳教制度的执行形成了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它填补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之间的模糊地带,对某些劣迹斑斑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顽劣分子进行了惩处,形成了震慑,另一方面它也成了某些失控和藏私的公权力打压麻烦制造者的工具,被劳教者中有不少人是在主张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诽谤只是强加的罪名。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2007年年初,全国人大当年计划准备在10月进行初审,后因故取消。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由此,各界对已酝酿多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寄予厚望。
而在2010年的人大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再次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也就是说,劳教制度中那些侧重于惩治和处罚的功能,完全可以由细化后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来替代,劳教制度可以主要致力于行为矫治。由福利院抚养的另一个理由是法院只能指定监护人,不能指定收养人。
请问世界上还有什么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堕胎更严重地危害孩子?引产于前、遗弃于后,陈天懿由她的亲生父母养不止是一般的不利,而是有生命危险,宋儒亮教授不会想不到这一点。但是她命大,居然死里逃生,大概是上天保下来控诉万恶的计划生育的。如果每年的新生儿中只有几千个一个肾的孩子,那就意味着另外几千个孩子被计生委和家长合谋杀害了,陈天懿只是其中谋杀未遂的一个。即使要批准,也只能由医师行业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不是计生部门。
这一规定是落伍的,雇主养给雇员养孩子并不合适,村委会、居委会给村民、居民养孩子同样不合适,事实上只能是政府民政部门下辖的福利院。这意味着没有一个一个大月份胎儿是不该出生的,大月份引产仅仅是为了挽救孕妇性命不得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跟计生委掌握堕胎权或堕胎批准权的少生优生不应当有半点关系。
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解释法律条文必须联系前后文,做出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作为法学教授也不可能不懂。看来记者、编辑也像陈天懿的父母和医院、政府一样,关心的是陈天懿这个不该出生的包袱应该由谁来养的问题。何况就是对生存质量影响比较大的残疾,我们又凭什么判断他们活着会生不如死?有严重残疾而不想自杀的人不是比想自杀的多得多吗?既然禁止大月份引产,那么唯一的例外就只能是继续孕育威胁孕妇生命(而不仅仅是健康),而不是经过计划生育局批准。
胎儿的有各种各样畸形的,少一个肾远非不符合优生标准的全部,因各种对生存质量影响不大的畸形而被消灭的胎儿到底有多少,只有天知道。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宋儒亮教授主张把不该出生的孩子交给曾经要堕掉她、遗弃她的生父母抚养呢?我想大概是为了给政府甩包袱吧。8月3日,医生发现刘芳胎盘早剥,进行了紧急剖腹产手术,取出了在母腹中已经孕育8个多月的陈天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必须有送养人,这个送养人除了有特殊困难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外就只能是社会福利机构了。
唯一的破解之法,就是宣布翁源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堕掉陈天懿是违法行为,计生局据以做出批准刘芳堕胎的决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进入专题: 计划生育 。
最初医院选择了药物催产,未果。刘芳决定引产前又跟亲友商量过——这意味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很可能都是谋杀未遂的同谋,当然都没有抚养陈天懿的资格。
但堕掉一个剖腹产可以活下来的胎儿,与杀人有何区别?而且只有一个肾尽管不符合优生标准,严格地说并不是残疾。在孕妇保健和孕妇保护之外的所谓优生优育,其实就是鼓励堕掉可能有残疾的胎儿,这一方面通常导致更多的健康胎儿被中期引产(所谓出生缺陷筛查,无非就是万分之几十以下为合格、万分之几百以上为高危,从而建议堕掉而已),另一方面构成对所有在世的残疾人最严重的歧视(意味着他们是不该出生或该死的)。陈天懿被查出只有一个肾的时候因为快8个月了,这样的晚期引产当然不发生错堕健康胎儿的问题。陈天懿的遭遇凸现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残忍和荒谬。无辜的她被自己的父母控诉,由翁源县计划生育局审理并判处了死刑,最后由翁源县人民医院执行了死刑。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查了一下有关医学资料,人类正常情况下连一个肾的功能都使用不完,一个肾的人只要不患肾病,对于人的寿命和生活质量没有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问题是刘芳对陈天懿的引产是经过翁源县计划生育局批准的,翁源县福利院抚养陈天懿是行使法律赋予翁源县民政局的职责,而计生局和民政局都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我查了一下有关医学资料,人类正常情况下连一个肾的功能都使用不完,一个肾的人只要不患肾病,对于人的寿命和生活质量没有影响。
陈天懿的遭遇凸现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残忍和荒谬。最初医院选择了药物催产,未果。
政府既然也是谋杀陈天懿于出生前的共犯,它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吗?追问到这里就无解了。据南方农村报2012年9月27日《孕妇在医院引产引出活婴,家属没人肯接要医生处理》一文报道:不该出生的陈天懿(化名)在广东翁源县人民医院呆了快两个月了,她该由谁抚养,医院、政府与她的父母协商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结果。如果每年的新生儿中只有几千个一个肾的孩子,那就意味着另外几千个孩子被计生委和家长合谋杀害了,陈天懿只是其中谋杀未遂的一个。其实也没什么奇怪,所谓不该出生的孩子,其实就是该死的孩子,陈天懿在中国大陆作为一个人是没有活路的,甚至难以像宠物狗一样被好心收养。
在孕妇保健和孕妇保护之外的所谓优生优育,其实就是鼓励堕掉可能有残疾的胎儿,这一方面通常导致更多的健康胎儿被中期引产(所谓出生缺陷筛查,无非就是万分之几十以下为合格、万分之几百以上为高危,从而建议堕掉而已),另一方面构成对所有在世的残疾人最严重的歧视(意味着他们是不该出生或该死的)。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宋儒亮教授主张把不该出生的孩子交给曾经要堕掉她、遗弃她的生父母抚养呢?我想大概是为了给政府甩包袱吧。
即使要批准,也只能由医师行业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不是计生部门。请问世界上还有什么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堕胎更严重地危害孩子?引产于前、遗弃于后,陈天懿由她的亲生父母养不止是一般的不利,而是有生命危险,宋儒亮教授不会想不到这一点。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一个大月份胎儿是不该出生的,大月份引产仅仅是为了挽救孕妇性命不得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跟计生委掌握堕胎权或堕胎批准权的少生优生不应当有半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必须有送养人,这个送养人除了有特殊困难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外就只能是社会福利机构了。
8月3日,医生发现刘芳胎盘早剥,进行了紧急剖腹产手术,取出了在母腹中已经孕育8个多月的陈天懿。所以陈天懿只能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而且显然无近亲属可以指定。刘芳决定引产前又跟亲友商量过——这意味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很可能都是谋杀未遂的同谋,当然都没有抚养陈天懿的资格。南方农村报记者5日采访了广东省委党校法律专家宋儒亮教授,这位教授也不例外,他说,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养构成遗弃。
无辜的她被自己的父母控诉,由翁源县计划生育局审理并判处了死刑,最后由翁源县人民医院执行了死刑。但是她命大,居然死里逃生,大概是上天保下来控诉万恶的计划生育的。
但是陈天懿的父母有资格抚养她吗?法律为什么规定父母是孩子天生的监护人?这不能简单地用谁制造的‘包袱谁负责来解释,因完全可以责令父母掏抚养费而把孩子交给其他更合适的人来养。这一规定是落伍的,雇主养给雇员养孩子并不合适,村委会、居委会给村民、居民养孩子同样不合适,事实上只能是政府民政部门下辖的福利院。
送养人对于被送养人负有选择适当收养人的责任,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而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当然不适合承担选择收养人的责任,谋杀未遂就更不用说了。刘芳回到户籍所在地翁源县计生部门办理了引产批准手续后,于7月24日住进翁源县人民医院等待进行引产手术。